2015年6月27日 星期六

消防人員不只是背著神主牌在救災,原來還多背了另一件東西...

圖片來源:蘋果新聞網站照片




又是一則救災引發國賠的消息

昨天,6月26日的新聞:『消防員救援引閃燃燙傷人,判國賠412萬!』

一名林姓清潔工5年前在新北市林口一家工業公司清洗油槽時,不慎摔落4.8公尺深的油槽,因氧氣不足昏迷。消防員獲報至現場用電動切割器切割油槽時產生火花(新聞寫接續引發『閃燃』),導致林男嚴重燙傷,因此怒告消防隊國賠。(原新聞網址請點此


法官認為,當時若先...

高等法院的看法認為:林姓清潔工遭閃燃燙傷後,消防員隨即用救助器材車的吊臂,將林吊掛救出油槽,法官因此認定:『除了電動切割外,消防員還有其他適當的救援方法,當時若先採吊掛救援,林男可能不會被燙傷』,因此判新北市消防局國賠412萬元。

這則新聞底下,我有幾個看法:


不要亂拿『閃燃』混淆視聽

從火災與燃燒理論來看,這次事件是『油槽內殘油揮發的可燃性蒸氣所引發的爆炸』,跟「閃燃」一點關係都沒有!簡單來說,「閃燃」一般發生在一個起火的密閉空間,室內溫度升高並蓄積大量可燃性氣體,當溫度再持續上升至逾攝氏500度時,火場內所有可燃性氣體瞬間全面燃燒,變成一片火海的現象。

有興趣的朋友請看林金宏組長對於『閃燃現象』的完整說明

沒有人能在火場內看到「閃燃」,因為閃燃發生之前,其所產生的濃煙及高溫。早就讓身處在那個環境的人一命嗚呼。而消防隊更須慎防,如果貿然進入火場,突然遭遇閃燃就會有生命危險。

媒體不該拿「閃燃」混淆視聽,對新聞來講或許只是一個名詞的誤用,但會讓民眾誤以為火場只有「閃燃」最危險(其實是濃煙),也會讓我們到處辛苦地防火宣導,所好不容易累積的成效毀於一旦。


救災要考量時間、情境與邏輯

這事件我沒到現場,無法針對「救災動作的細節」評論,但我們必須認清一件事:『火場救災要考量時序與情境』!不是在事後坐在會議桌上『看』紙本資料,然後用『想』的...,當大家都是神,在危急時刻還可以開圓桌會議討論完,再繼續救人嗎 ?

任職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的Eden Li 正是現場進行切割救災的消防員,他在這則新聞底下留言:
『下切命令的是我,到達現場該名工人已昏迷超過20分鐘,我們除了給給氧也進行了很多嘗試(雙節梯高低所救援、太洛林等),皆無法成功。 
至於會下切割是因儲槽內儲存是重油非柴油(一開始皆說沒其它東西,上法院才說有柴油),且為空桶清洗,我認為有機會嘗試,且為避免他缺氧太久造成腦死(腦部缺氧8分鐘以上即不可逆),在內外2水線水霧防護下進行。 
至於最後為何用吊掛,救援點在廠內,工廠入口處堆滿了棧板約2樓高,僅剩1米左右可進出,後來好不容易找到一個會開堆高機的來幫忙移棧板,花了20分鐘,救援通道最窄處僅160公分左右,我們器材吊臂車寬190公分,我硬開車倒退ㄎㄟˊ進去,在連腳架都無法打開狀況直接吊掛。 
我盡力了,至於最後會如何,隨便了,我坦蕩蕩能面對自己的心就好,從不後悔!』
這事件的真實情況是,報案後消防隊抵達現場後,工廠門口的雜物(棧板約2樓高)阻礙消防車進入,消防同仁進到廠內面對3樓高的槽體,第一時間沒有消防車支援、而槽頂只能站一個人,不切割槽體該怎麼救?此時我們消防同仁也同時面臨林姓清潔工已經開始缺氧的情況...,後來爆炸了!兩個救護人員倒了,工廠老闆才用堆高機把門口雜物移開,救助器材車方有空間駛入廠內,然後旋即以吊臂將林吊掛救出油槽車。

發現時序與情境的問題了嗎?

  • 爆炸前:這間工廠進入廠內的通道,因為自己堆積棧板,根本不通!消防隊該如何第一時間用救助器材車的吊臂,將林姓清潔工吊掛救出油槽?縱使如此,消防隊仍搶時效切割槽體,畢竟人命優先!
  • 爆炸後:兩個救護人員倒了,工廠老闆才幫忙用堆高機把門口雜物移開,救助器材車方有空間駛入廠內...此時,裡面已經躺了三個了。

這是職安問題,非消防問題

職安!誰負責?

我與台灣防災產業協會鄭錦桐秘書長討論這個事件時,感嘆:『很擔心臺灣以後沒有人要救人、醫人,究竟是黑心食安死的人多?還是救災醫病死的人多?』他也從職業安全、災害保險、救災人員保障的角度提出精闢見解:
工作場域的安全與風險管理,如果工作場地危險不解決,出事只會找消防人員救,業主的責任也太輕鬆?錢也太好賺了?! 
臺灣應該建立風險溝通的機制,確定風險利害關係人,由利害關係人負擔降低風險的各項費用,包含職安意外保險以及降地風險的設備採購,當然服務費用會增加,但是比起風險都由政府負擔而言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! 
另外,消防人員也應該有保險。屬於操作意外所衍伸的人員與財產損失險。消防體系的從業人員負擔小金額,一旦有人出事必須理賠時,由該保險經費支付。』
是的,如果工作場地危險不解決、工廠從業人員的執照裝備不願投資,出事只會找消防人員當替死鬼,救的好是應該、救不好告國賠,那麼業主的責任呢?

另外,消防人員何嘗不是用盡各種方法想儘速救助傷患,救援過程也是在冒著生命危險,若因此也造成消防人員傷亡,試問誰來保障救援的消防人員?消防隊是公務人員,凡事逢法必輸,不但讓消防人員執勤時綁手綁腳,也對整體防救災機制造成重大傷害!

看看我們第一線消防同仁的士氣吧...


語重心長

我們都說,消防人員是背著神主牌在救災,我看現在還多背了另一件東西:『狀紙』!

以整件事情『咎責』的立場來看,我無疑地支持我們消防同仁,畢竟法官在判斷的時候是把所有的證據、資訊、背景資料都已經收集完整的情況之下,來做這個判決。

但是消防人員在當下緊急救災的時候,所獲得的災害資訊是混亂而且不完整,而且必須在分秒必爭的情況下做出困難的決策。面對災害,真的沒有你想的那麼簡單!

法官如果這麼料敵機先、旁觀者清,以後救災出勤時,能不能都派個司法人員陪同去救災現場指揮擔任幕僚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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